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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环境司发布四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时间:2022-11-22 09:57:57   访客:363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和生产的迅速发展,在大量消耗能量的同时,也将大量的废气、烟尘物质排入大气,严重影响了大气环境的质量。

大气污染物指的是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排入大气的并对人和环境产生有害影响的物质。

目前已认识到的、在环境中已产生和正在产生影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种类很多,主要包括含

硫化合物(SO2、H2S 等)、含氮化合物(NO、NO2、NH3等)、含碳化合物(CO、VOCs 等)、光化学氧化剂(O3、H2O2等)、含卤素化合物(HCl、HF 等)、颗粒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放射性物质等八类。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十四五”期间,要大力加强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而目前,现行标准行业针对性不强,部分排放限值宽松,与当前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并且现行标准以末端控制为主,没有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亟需制订适用行业生产工艺特点的排放标准,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要求,进一步规范行业污染排放管理。

日前,大气环境司发布《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四则标准,对排入大气中的污染物数量或浓度进行限制,以控制污染物的排放量,使空气质量达到环境质量标准。

《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8—2022)

该标准规定了石灰、电石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并按照问题导向、精准施策的原则,坚持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全过程进行管控的系统治理理念,具有很强的行业针对性。标准针对炭材、石灰石、原煤等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以及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规定了明确的控制措施要求。

同时,标准基于石灰、电石的矿山开采、石灰制造、电石制造和石灰制品生产等生产过程的产排污分析,区分石灰窑、干燥窑、破碎、筛分、粉磨等生产工序或设施,规定了适用的有组织排放限值。除此之外,标准还优化控制指标,鼓励采用先进生产工艺,标准规定立式干燥窑基准含氧量为18%,解决了立式干燥窑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该标准进一步规范了石灰和电石行业污染物排放管理,补齐了工业炉窑重点行业排放标准短板,并落实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提高石灰、电石行业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准入门槛,提升现有企业污染治理水平,推动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有助于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实现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赢。

《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7—2022)

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其规定了矿物棉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矿物棉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矿物棉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标准抓住树脂、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储存、转移、输送以及集棉、固化工序等主要环节,规定了措施性管控要求。标准采用浓度和去除效率双指标管控,依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标准还设置了基准排气量指标替代基准含氧量的指标,解决了该技术推广应用的瓶颈问题,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该标准反映行业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其修订实施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具有积极作用,满足公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促进清洁燃料替代、纯氧助燃等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技术的推广应用,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3—2022)

玻璃工业是NOx、颗粒物等污染物重要排放行业。我国是玻璃生产大国,2021年平板玻璃、日用玻璃制品及玻璃包装容器、玻璃纤维纱产量约占全球总产量的50%、30%和65%。玻璃工业尚未制订统一的国家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我国还存在着污染物控制项目不全;部分排放限值宽松,与目前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不匹配以及未规定更有效的源头和过程管控要求,不能满足当前环境管理需求等问题。

该标准基于精准科学治污、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原则,实施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减排和协同治理,强化以源头减排、过程控制为主的全过程协同控排。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标准全面引导了玻璃行业采用无毒无害原辅材料,推进实施燃料结构、燃烧技术以及窑炉结构优化,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玻璃工业绿色化、低碳化发展。

本标准综合考虑了玻璃行业物料性状和工艺装备水平,从煤炭、石英砂等物料储存、运输以及配料等工艺环节,有针对性地提出管控要求。同时,针对玻璃制品企业规模小、脱硝设施安装运行成本相对较高等特点,规定玻璃制品制造行业NOx排放限值为500mg/m3,其他玻璃工业NOx排放限值为400mg/m3。该标准同样根据企业初始VOCs排放量实施差异化管控。并且标注还设置了标准设置了基准排气量指标,解决了纯氧燃烧技术推广应用的瓶颈,确保标准管控的科学性。

《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

标准基于从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到末端治理的全过程管控思路,有组织排放与无组织排放控制双管齐下,进一步规范印刷企业的排污行为。其规定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印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印刷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印刷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VOCs和颗粒物,其中颗粒物产生量较少,VOCs为主要污染物,且大多为有毒物质。该标准采用“综合指标+特征污染物”的形式,保证排放监管的严密性。综合指标为非甲烷总烃(NMHC),控制VOCs类物质的总排放。特征污染物项目突出重点,考虑光化学反应性和有毒有害性,管控苯和苯系物。标准沿用排放浓度限值控制方式的同时,根据企业初始排放量进一步实施差异化管控。

实施本标准将进一步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有效解决“劣币驱逐良币”问题,有利于建立更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同时,将引导印刷工业企业采用源头、过程及末端治理措施降低有机废气排放,推动行业绿色化发展。

不断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了先进治理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升了企业的治污水平,减少了污染物排放总量,并且能够加快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据悉,该四项标准均将于2023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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