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水系统溢流是指合流排水管、分流排水管中的雨污水未经有效处理排放的状况,是合流排水管溢流、分流排水管溢流的总称。不含雨水管正常的降雨排水、经过有效处理的雨污水、规范的施工降水等借助雨水管排放的情况。
近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技术规程》,并已于12月11日起施行。 文件规定了武汉市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规定、系统设计与措施、管涵工程、溢流调蓄工程、处理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建成区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 文件首先对排水系统溢流、合流排水管溢流、分流排水管溢流、溢流排放口、入渗水、入流水、截流式合流制、设计截流倍数、溢流调蓄设施、截流前调蓄设施等专业术语和定义进行了界定。 文件指出,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控制工程应遵循安全可靠、环境保护、城水和谐的原则,应坚持资源节约、循环利用、节能减排等原则,宜采用节能型工艺、设备、器具和产品。 宜强化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建立区域或流域指挥调度平台,协调和引导雨水设施、污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再生水回用设施等城市排水基础设施的共建共享,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利用水平,实现城市排水系统溢流污染的有效控制等。文件中还对溢流污染控制的年溢流次数要求进行了规定。 此外,在管涵工程方面,文件对分流制改造工程、合流制截流工程、清污分流工程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说明。要求排水管涵应定期排查,并结合排查资料进行管涵状况评估,合理制定修复与改造方案。规划为分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既有合流制区域应实施合流制改分流制,既有分流制区域应实施分流制优化改造。 规划为合流制排水系统的区域,不能满足规定的溢流污染控制目标的,应实施截流和调蓄的优化改造。排水管涵应实施清污分流以控制入流水和入渗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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