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公告2022年第31号,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排放源统计》将于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是对《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 772—2015)的修订。自实施之日起,《环境统计技术规范 污染源统计》(HJ772-2015)废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15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修改了标准名称; ——修改了适用范围; ——更新了规范性引用文件; ——增加了排放源、排放源统计等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的一般原则和方法; ——增加了数据质量控制的规定; ——增加了数据公布的一般要求。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统计调查设计、数据采集、数据汇总和报送、质量控制、报告编制、数据公布的一般原则及方法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排放源统计。其他生态环境统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一、规范设计调查表及指标 调查表结构应清晰,填报说明应明确。指标名称、口径、范围、计算方法、解释说明及其相关的目录、分组、编码应规范统一,符合统计指标体系、统计分类等标准。 二、采用统一的数据采集处理平台 平台设计应满足统计调查制度需要,遵循科学的软件开发规范,符合国家信息安全标准。 三、做好数据采集前准备工作 开展统计调查前,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人员、经费、设备等保障性资源配置到位,确保调查顺利进行。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制度、软件操作等方面的业务培训。相关人员均应接受培训。
四、保证调查对象完整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照调查制度规定的调查范围确定基本调查单位和综合调查单位,确保应纳入的调查对象完整、无遗漏。基本调查单位调整应相对稳定,新增或移除应依据充分。 五、保证数据采集质量 调查对象独立填报调查数据,对照表1进行自审,修改差错数据、补充不完整数据。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对调查对象报送的原始数据进行审核,经核实确属调查对象填报错误的,应退回原调查对象修改后重新上报,保留修改记录和相关说明。 六、规范数据审核流程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数据并反馈问题。县级、地市级、省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数据进行逐级审核,发现疑点和问题,及时退回下级部门或调查对象核实和修正,并保留修改记录。 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县级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地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地市级汇总数据,抽样审核县级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省级汇总数据,抽样审核地市级及以下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全国汇总数据,抽样审核省级及以下汇总数据和调查对象填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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